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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业奉献]庞涛:医治疑难杂症的“检察好声音”
首都文明网 2017-06-19

庞涛

一、简介

庞涛,男,1981年4月出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庞涛严谨对待每一桩疑案,让诸多当事人感受法律公正绝处逢生。其中一起典当合同纠纷案专业性极强又有法律空白,他不畏艰难找准穴位,为当事人挽回百万元。该案例入选全国民事检察十大精品案例。庞涛还热心普法,参与制作北京电台广播节目五十多期,是名副其实的“检察好声音”。

二、主要事迹

医治疑难杂症的“检察好声音”

一提起检察院,人们总会想起法庭上义正词严的公诉人、查办贪官污吏的反贪干警……其实,还有这样一群检察官,他们的岗位平凡无奇,但却履行着对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通过他们的工作,民事诉讼活动得以依法、顺利地运行,民事法律得以正确地实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得到有力地维护。

庞涛认真审查案件材料

庞涛就是这个群体中的一员。他说,起初大学毕业选择到检察院工作,他并没有想到会从事这样一个在外界看来偏冷的职业。但2005年7月分配到民事检察处工作后,在这个岗位上一干就是十余年。十多年来,他用心办好每一起案件,承办的四百余件案件无一差错,抗诉案件数量稳居全处第一。他受理的都是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后的案件,很多都是疑难复杂案件,但在同事眼中,他恰恰是一位善于为疑难杂症开药方的办案专家。受理此类案件后,大家都爱找庞涛挂个“专家号”。2011年通过技能比武选拔,荣获全市民行检察办案能手和一分院岗位能手称号。2014年被团市委评为“北京市青年岗位能手”,成为当年全市检察系统唯一获此殊荣的青年人才。他抗诉的一起典当合同纠纷,涉及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其精准的抗点和充分的论述,获得了再审合议庭的一致认可,纠正了原审法院的错误裁判,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百万元,还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该案在2015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选为“全国民事检察十大精品案件”,成为北京市检察机关推荐参评的案件中唯一获得此项荣誉的案例。因业绩突出,当年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2016年获得首都劳动奖章,并作为北京劳模代表参加了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全国五一劳动节庆祝大会。2017年被评为北京市检察机关先进个人。十多年来,对民事检察事业的执着坚守,他常说他凭借的是对法治的不变信仰和对这个岗位的深深热爱。

2016年荣获首都劳动奖章

北京劳模代表

能为“疑难杂症”开药方

近几年,庞涛审查的案件中,遇到不少法律空白或者是存在法律漏洞、处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当事人矛盾尖锐的案件。

2007年,陈先生到某典当行进行房产抵押贷款,将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给典当行,贷款76万元用于经营。但到期后,陈先生并没有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也就是未能赎回当物,构成绝当。典当行便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本金76万元并支付综合费用。综合费用是典当行盈利的重要手段,其费率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法院认为,陈先生到期未能偿还贷款,构成违约,判决其偿还本金76万元并支付绝当后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综合费用90万元。典当行收取的90万元综合费用远远超过了陈先生76万元的贷款本金,就是这样一个叫做“综合费用”的收费项目,让他走上了六年的诉讼之路。陈先生无法接受判决结果,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要求检察机关予以抗诉。

庞涛受理这起案件后,他敏锐意识到典当行业属于特种行业,专业性强,而检察机关受理的典当纠纷并不多,作为一类新型疑难案件,如果不积极开展调研,就无法把案件办好,更难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满意。

于是,他从学习专业知识做起,一步一脚印,一方面自学相关知识。同时,“综合费用的收取时段”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法律的空白地带。对此,《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民事检察部门可以行使调查核实权。于是,他主动向典当行的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商务局进行了咨询。有关部门表示,由于“绝当后是否还应支付综合费”法律上存有争议,立法上并不明确,所以,实践中的确难以把握。为了让办案更“接地气”,庞涛还以一名普通当户的身份到典当行进行调查,了解典当行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典当行认为,典当行业势单力薄,收取高额综合费用,既是维持该行业生存的手段,也是抗风险的主要办法。

既然当户和典当行各执一词、各说各话,那么就说明这个问题的确存有争议,并且对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都有重大影响。而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还是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办案期间,恰逢2011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向全社会征求《典当管理条例》的意见,庞涛针对本案反映出的法律空白——绝当后当户是否还应支付综合费用,撰写了调研文章,开出了药方,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最终,该案向法院提出抗诉并于2014年获得法院再审改判,改判理由几乎与庞涛撰写的抗诉理由完全一致,申诉人胡福生称赞检察机关办案既认真又专业,并送来锦旗表示感谢。而他的同事更是评价说:“太神了,同样的疑难案件,我们不一定能够想到好的解决办法,他却是办法总比困难多。”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举办了第二届全国民事检察十大精品案例评选活动,该案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推荐作为本市参评案件之一,与其他省区市推荐的205件民事案件进行角逐,最终经过评委会严格审查和多轮评选,筛选出155件案件作为候选优秀案件,经专家组再次评审,该案脱颖而出,获选十大精品案例,排名全国第二,并成为唯一获得该项荣誉的本市参评案件。

晚年生活有了着落

监督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是一对七十多岁的老两口,虽然两人结婚几十年了,但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过着分居的生活。2005年,分居期间,张某在丈夫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套北京市大兴区黄村的商品房。2009年,张某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登记在她一方名下的房屋,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了儿子小李。之后,她与李某办理了离婚。2010年才得知此事的李某将张某和儿子小李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母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而法院认为小李买房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善意取得,房屋买卖行为有效。

“这案子远没有那么简单。”庞涛看过案件后,这样说。他认为,该案虽然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仔细分析,实际上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房屋,不应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二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有别于一般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小李更易于了解出售房屋是否经其父亲李某同意,小李应举出更加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出售房屋是经过李某同意的,而不能简单认定小李构成善意取得。而且,庞涛认为,从社会效果来看,本案很有抗诉必要性,李某生活困难,没有固定住处,房屋对他来说十分重要,而如果房屋就这样被另一方擅自处分了,则李某的晚年生活恐怕就没了着落。

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他,这案子抗定了。但事情并没有那么顺利,案子抗到法院后,承办法官是审判监督庭有着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长,得知这案子被检察院抗诉了,他笑着说:“这案子没戏,当时在民庭审理时我就知道,当事人矛盾尖锐,调了很多次都没成功。”但几个月后检察院收到了再审法院改判的判决书,完全采纳了抗诉意见。一次改判后的电话联系中,承办法官对庞涛说:“这案子的确办得不错,你写的抗诉书很有道理,最终说服了合议庭。”是啊,一个并不复杂的小案子,庞涛从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生活经验等多角度的分析和充分的论证,最终获得了再审法院的一致认可,抗诉成功得来不易。但他只是轻描淡写地说:“老爷子的晚年生活有了着落,我心里就踏实了。”

这个案子,你用心办了

疑难案件总是不期而遇,但庞涛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办法总比困难多。”2014年初,申请人王某到检察院申请监督时,情绪十分激动,多次到接待大厅缠访闹访。“越是对这种情绪激动的申请人,越需要耐心和细心。”庞涛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他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后发现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王某作为时代集团的一名直销员,其与该集团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但目前我国劳动法及有关直销的法规当中,就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司法标准的不统一。庞涛意识到,虽然这只是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且在现行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但事关王某个人的劳动权益保护,群众利益无小事。他在法律文书中对王某进行详细的释法说理,并通过主动当面约谈的方式解答王某的困惑。其实,在办案的过程中,庞涛就了解到王某为了自己这个官司,买了许多本劳动法方面的专业书籍,自己在家自学了很长时间,她还经常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可以说,把自己这个案子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研究得透透儿的,都快成专家了。对于这种所谓专业型的申请人,释法说理的确不易,但庞涛就爱和这种人打交道,他说:“如果你把案子研究透了,其实对待这种当事人,你更容易以理服人,但如果没用心,那么缠访闹访是一定会发生的。”正是凭着这股认真劲儿和责任心,不监督决定书上的承办意见写得格外仔细,每句话都经得起推敲。当面解答后,王某对庞涛说:“这案子,你真的用心办了!”果然,一次接待后缠访闹访现象再未发生。

但答复当事人不是最终目的,庞涛发现本案存在的法律空白问题,则是更加重要和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目前,全国至少有上百万的直销员,对于这样一支庞大的队伍,如果劳动关系能否认定这个最基本的问题都无法给出确定的答案,则他们的权益如何维护呢?“办法总比困难多”,对付这种疑难案件,庞涛总爱勤跑腿,商务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主管部门,他跑了个遍。咨询、交流、座谈,他和主管人员成了朋友。付出不会没有收获,他最终撰写了《劳动法应明确直销员法律身份》的文章刊登在报章中,引起了更多人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也为相关条例的修改做了自己的努力。

庞涛耐心接待当事人

耐心倾听来访当事人反映情况

向当事人解疑释惑

办案要用情,但不是感情用事

刘某是一个从江西来京打工的学校保安,利用自己平日省吃俭用积攒下来的微薄收入报了司法考试辅导班,他最大的心愿就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法律并通过司法考试,从而改变自己的命运。然而这个所谓的“司考保过班”却未能让他如愿,带来的反而是与这所司法考试辅导学校争执不休的法律纠纷,刘某主张学校涉嫌虚假宣传,对其构成欺诈,要求退还学费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规定进行赔偿。

“这案子标的额虽不大,但背后牵涉着千千万万名司法考试考生的权益啊。”庞涛接到案件时,第一反应告诉他。事实的确如此,刘某在检察机关询问时反映说,与他一起报考“保过班”的同学们都很关注这起案件的最终结论,到底他们属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能不能依据“消法”的规定获得赔偿、受到保护?这些难题又交到了庞涛手上,考生们都很关注答案究竟是什么。

“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越是公众关心的,越是要依法审理。”法律人严谨和守法的特性似乎在给他指引,“虽然在感情上自己很能体会考生的心情,因为自己也曾经是司考大军中的一员,但我认为办案是情理与法理的统一,尤其是感情要用对地方,而不能感情用事。”为办好该案,庞涛查阅了大量相关案例和法律解读书籍,虽然最终在法律上难以支持刘某的全部主张,但情理上,他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到了如何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民办教育机构市场规范发展上。为此,他在《检察日报》“我为立法提建议”专栏中发表了《消保法应为教育培训纠纷划清法律边界》一文,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和努力,回应广大考生的关切,让“消法”的利器可以更好地维护他们的权益。2014年10月,最高检《方圆》杂志还以《司考包过未过,找谁维权》进行了跟踪调查和采访,引起了更多人对这一法律难题的关注。

参加最高检正义网访谈

其实这几年,庞涛没少为消费者办实事。2015年,他指导基层检察院办理的红木家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级法院关于“全红木制品”的含义几经更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他从国标、行标入手,开展了深入调查,硬是把“全红木制品”的准确含义论得清清楚楚。2015年,针对快递行业安全问题频出的新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快递实名制政策,庞涛也第一时间参与到此类公益话题的解读与点评中,他与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大律师共同做客正义网直播访谈,为大家解疑释惑。

让真相水落石出,是法律人的天然性格

法院调解书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抗诉,这是2013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两益”的准确含义并不明确。“偏偏在调解书的前头又加了两个字——虚假,但什么是两益?什么是虚假调解?虚假调解是否必然损害了两益?这案子能抗诉吗?真是无先例可循啊。”一环套一环的难题再次接踵而至。面对难题,庞涛没有气馁,而是非要较这股劲儿,“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一定要让真相水落石出,这是法律人应有的职业品格和天然性格。”他对自己提出了这样的要求。

案子源于十年前,华塑公司的时任领导层为了逃避当时巨额银行债务,在公司法律顾问韩某的策划下,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意图将公司房产过户至韩某亲属开办的公司名下,从而逃避银行到期债务。为把这件事“做实”,华塑公司将韩某亲属开办的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并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华塑公司以房抵债,法院为此出具了调解书。“这案子的确有虚假诉讼之嫌,但咱办案不能靠直觉,而是要有扎实的证据。”庞涛发现,这个案件中存在两大难题,一方面是事实难题,也就是虚假诉讼的事实如何固定下来?韩某及相关人员曾经被举报涉嫌职务侵占罪,他们对有关策划虚假诉讼的事实在公安机关进行了供述,而这一供述能否作为民事抗诉的证据直接采用?他认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因而公安机关有关询问笔录完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依据韩某及相关人员在询问笔录中的供述,能够清晰、完整地还原客观真实,让虚假诉讼的真相昭然若揭。另一方面该案要提出抗诉,还面临着一连串法律难题:什么是“两益”?本案虚假调解行为是否损害了“两益”?这些问题的破解都无先例可循,必须紧密结合案情具体分析。最终,庞涛在该案的抗诉书中,给出了详尽的解答。“本院认为,原审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抗诉书表示:“华塑公司是上市公司,其权益属于全体股东,而本案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导致公司财产减少、偿债能力降低,损害了不特定多数股东的利益,因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公司2005年被四家国有银行起诉拖欠贷款,价值近2亿元,该虚假诉讼使其偿债能力大幅下降,使大量国有资产面临流失风险;我国司法权从根本上属于中央事权,虚假诉讼严重要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妨碍司法权的依法公正刑事,从而损害了国家利益。”2015年底,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民事调解书。同时,该院作出对华塑公司的《罚款决定书》,认为该公司2005年与惠元公司之间的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正常进行,处以罚款90万元。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对单位的最高罚款金额为100万元。该案既是北京一分检办理的首例民事虚假诉讼案,同时也是当时北京检察机关办理的案值最大、罚款金额最高的虚假诉讼案件。

带领办案组到外埠调查取证

向涉台案件当事人送达文书

不是1000元的小问题,而是劳动者的大权益

“工资可不是小事,再少也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庞涛对待他手里的劳动争议案件,从来不敢马虎,他常说:“民事申诉案件很少有大要案,但大都关涉民生,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有句话说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再小的案件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也可能是天大的事。”

郭某是张家口来京务工人员,先后在几家单位供职,均产生了相关劳动争议。起初,郭某的几个案子由于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庞涛并没有支持,但他与北京博文公司的劳动争议却引起了庞涛格外关注。该案中,北京博文公司未与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郭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补偿,但法院仅按其每月5000元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并未将其每月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计算在内,虽然上述金额每月仅差距1000余元,但对于一个来京务工人员来说,也是他们心里十分在乎的事情。

就是这1000元的小数额,却让庞涛又遇到了一个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由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的基本工资还是应得工资?庞涛认为,就本案来讲,虽然郭某基本工资和应得工资的差额仅仅为1000余元,但如果是对一个高薪白领来说,可能他的基本工资不是很高,但各种奖金、津补贴等收入会很高,那么他的基本工资和应得工资的差额就会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以哪一种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判决金额将差距明显,对劳动者的权益影响很大。而经过庞涛向法院主审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庭了解,目前关于这个问题还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全国各地均有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因此,表面上看本案标的额不大,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但实质上则关涉着许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合法权益如何维护的大问题。

于是,庞涛查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几乎所有解读的书籍,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条文的立法背景和原意,并查阅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内部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最终形成了自己的提请抗诉意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包括体现为计时或者计件的基本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当事人送锦旗给庞涛检察官表示感谢

当事人送来锦旗

小数额、大权益,正是对待难点问题不放过的这股钻研劲儿,让庞涛攻克了一个又一个难题,不仅让他在法律知识和经验积累上有所收获,而且他觉得,只有这样做,才能通过办案,让老百姓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为带头人,就应有一种范儿

庞涛是民事检察处的业务骨干和办案组长,能独当一面办理各类疑难复杂民事案件。他常说:“要想作为带头人,就得有一种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带动他人的范儿。”民事检察处经常受理一些一方当事人众多的案件,这种案件往往作为若干件案件受理,但案情基本相同,大家都称之为“串案”。遇到这类案件,庞涛总是主动承担率先办理部分案件的任务,例如,他办理的陆某与某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系列抗诉案件,其撰写的抗诉书成为后续其他同志办理串案的重要参考,在他的带动下,其他案件很快审结。2013年该案被评为全院首届精品案件第一名,超过了公诉、自侦案件的得分。

参加青年干警交流学习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新民事诉讼法赋予民事检察部门的新职能,庞涛大胆探索,办理了全院首例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并勇于创新执行监督办案模式,通过向法院执行局发出“要求说明问题公函”的方式,明确指出了法院存在的问题,得到了法院千余字的书面回函,完全采纳了监督意见。

此外,从2012年至今,庞涛连续五年撰写了本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年度通报。这项被形象地称为“打包监督”的新监督方式,是将上一年度所有有价值的民事申诉案件进行总结和梳理,集中向法院提出的创新形式。2014年6月,《检察日报》在头版进行了专题报道,引起了强烈反响,成为全院工作亮点之一,每年都被检察长写入全院工作报告中,还成为了全国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学习的典范。

在北京广播电台主持法制节目

“通过一个案子的办理,你只能影响有限的几个人,但如果通过宣传,则可能影响全社会,个案的价值会因此加倍扩展。”庞涛是个有心人,他没有满足于就案办案,而是把他认为有价值的案例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有一次,他刚做完广播节目,就有听众打来热线电话,希望详细咨询有关法律问题。除了个案宣传外,庞涛还热衷于全民普法的公益事业,北京电台邀请他作常年法制节目评论员,通过点评各类法治热点事件,向全社会宣讲法律知识、传播法治正能量。2015-2016年,他一共制作广播节目约30期,点评话题50余个,成为了北京检察系统名副其实的“检察好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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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业奉献]庞涛:医治疑难杂症的“检察好声音”
首都文明网 2017-06-19

庞涛

一、简介

庞涛,男,1981年4月出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庞涛严谨对待每一桩疑案,让诸多当事人感受法律公正绝处逢生。其中一起典当合同纠纷案专业性极强又有法律空白,他不畏艰难找准穴位,为当事人挽回百万元。该案例入选全国民事检察十大精品案例。庞涛还热心普法,参与制作北京电台广播节目五十多期,是名副其实的“检察好声音”。

二、主要事迹

医治疑难杂症的“检察好声音”

一提起检察院,人们总会想起法庭上义正词严的公诉人、查办贪官污吏的反贪干警……其实,还有这样一群检察官,他们的岗位平凡无奇,但却履行着对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通过他们的工作,民事诉讼活动得以依法、顺利地运行,民事法律得以正确地实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得到有力地维护。

庞涛认真审查案件材料

庞涛就是这个群体中的一员。他说,起初大学毕业选择到检察院工作,他并没有想到会从事这样一个在外界看来偏冷的职业。但2005年7月分配到民事检察处工作后,在这个岗位上一干就是十余年。十多年来,他用心办好每一起案件,承办的四百余件案件无一差错,抗诉案件数量稳居全处第一。他受理的都是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后的案件,很多都是疑难复杂案件,但在同事眼中,他恰恰是一位善于为疑难杂症开药方的办案专家。受理此类案件后,大家都爱找庞涛挂个“专家号”。2011年通过技能比武选拔,荣获全市民行检察办案能手和一分院岗位能手称号。2014年被团市委评为“北京市青年岗位能手”,成为当年全市检察系统唯一获此殊荣的青年人才。他抗诉的一起典当合同纠纷,涉及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其精准的抗点和充分的论述,获得了再审合议庭的一致认可,纠正了原审法院的错误裁判,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百万元,还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该案在2015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选为“全国民事检察十大精品案件”,成为北京市检察机关推荐参评的案件中唯一获得此项荣誉的案例。因业绩突出,当年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2016年获得首都劳动奖章,并作为北京劳模代表参加了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全国五一劳动节庆祝大会。2017年被评为北京市检察机关先进个人。十多年来,对民事检察事业的执着坚守,他常说他凭借的是对法治的不变信仰和对这个岗位的深深热爱。

2016年荣获首都劳动奖章

北京劳模代表

能为“疑难杂症”开药方

近几年,庞涛审查的案件中,遇到不少法律空白或者是存在法律漏洞、处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当事人矛盾尖锐的案件。

2007年,陈先生到某典当行进行房产抵押贷款,将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给典当行,贷款76万元用于经营。但到期后,陈先生并没有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也就是未能赎回当物,构成绝当。典当行便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本金76万元并支付综合费用。综合费用是典当行盈利的重要手段,其费率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法院认为,陈先生到期未能偿还贷款,构成违约,判决其偿还本金76万元并支付绝当后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综合费用90万元。典当行收取的90万元综合费用远远超过了陈先生76万元的贷款本金,就是这样一个叫做“综合费用”的收费项目,让他走上了六年的诉讼之路。陈先生无法接受判决结果,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要求检察机关予以抗诉。

庞涛受理这起案件后,他敏锐意识到典当行业属于特种行业,专业性强,而检察机关受理的典当纠纷并不多,作为一类新型疑难案件,如果不积极开展调研,就无法把案件办好,更难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满意。

于是,他从学习专业知识做起,一步一脚印,一方面自学相关知识。同时,“综合费用的收取时段”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法律的空白地带。对此,《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民事检察部门可以行使调查核实权。于是,他主动向典当行的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商务局进行了咨询。有关部门表示,由于“绝当后是否还应支付综合费”法律上存有争议,立法上并不明确,所以,实践中的确难以把握。为了让办案更“接地气”,庞涛还以一名普通当户的身份到典当行进行调查,了解典当行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典当行认为,典当行业势单力薄,收取高额综合费用,既是维持该行业生存的手段,也是抗风险的主要办法。

既然当户和典当行各执一词、各说各话,那么就说明这个问题的确存有争议,并且对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都有重大影响。而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还是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办案期间,恰逢2011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向全社会征求《典当管理条例》的意见,庞涛针对本案反映出的法律空白——绝当后当户是否还应支付综合费用,撰写了调研文章,开出了药方,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最终,该案向法院提出抗诉并于2014年获得法院再审改判,改判理由几乎与庞涛撰写的抗诉理由完全一致,申诉人胡福生称赞检察机关办案既认真又专业,并送来锦旗表示感谢。而他的同事更是评价说:“太神了,同样的疑难案件,我们不一定能够想到好的解决办法,他却是办法总比困难多。”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举办了第二届全国民事检察十大精品案例评选活动,该案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推荐作为本市参评案件之一,与其他省区市推荐的205件民事案件进行角逐,最终经过评委会严格审查和多轮评选,筛选出155件案件作为候选优秀案件,经专家组再次评审,该案脱颖而出,获选十大精品案例,排名全国第二,并成为唯一获得该项荣誉的本市参评案件。

晚年生活有了着落

监督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是一对七十多岁的老两口,虽然两人结婚几十年了,但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过着分居的生活。2005年,分居期间,张某在丈夫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套北京市大兴区黄村的商品房。2009年,张某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登记在她一方名下的房屋,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了儿子小李。之后,她与李某办理了离婚。2010年才得知此事的李某将张某和儿子小李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母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而法院认为小李买房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善意取得,房屋买卖行为有效。

“这案子远没有那么简单。”庞涛看过案件后,这样说。他认为,该案虽然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仔细分析,实际上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房屋,不应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二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有别于一般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小李更易于了解出售房屋是否经其父亲李某同意,小李应举出更加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出售房屋是经过李某同意的,而不能简单认定小李构成善意取得。而且,庞涛认为,从社会效果来看,本案很有抗诉必要性,李某生活困难,没有固定住处,房屋对他来说十分重要,而如果房屋就这样被另一方擅自处分了,则李某的晚年生活恐怕就没了着落。

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他,这案子抗定了。但事情并没有那么顺利,案子抗到法院后,承办法官是审判监督庭有着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长,得知这案子被检察院抗诉了,他笑着说:“这案子没戏,当时在民庭审理时我就知道,当事人矛盾尖锐,调了很多次都没成功。”但几个月后检察院收到了再审法院改判的判决书,完全采纳了抗诉意见。一次改判后的电话联系中,承办法官对庞涛说:“这案子的确办得不错,你写的抗诉书很有道理,最终说服了合议庭。”是啊,一个并不复杂的小案子,庞涛从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生活经验等多角度的分析和充分的论证,最终获得了再审法院的一致认可,抗诉成功得来不易。但他只是轻描淡写地说:“老爷子的晚年生活有了着落,我心里就踏实了。”

这个案子,你用心办了

疑难案件总是不期而遇,但庞涛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办法总比困难多。”2014年初,申请人王某到检察院申请监督时,情绪十分激动,多次到接待大厅缠访闹访。“越是对这种情绪激动的申请人,越需要耐心和细心。”庞涛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他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后发现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王某作为时代集团的一名直销员,其与该集团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但目前我国劳动法及有关直销的法规当中,就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司法标准的不统一。庞涛意识到,虽然这只是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且在现行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但事关王某个人的劳动权益保护,群众利益无小事。他在法律文书中对王某进行详细的释法说理,并通过主动当面约谈的方式解答王某的困惑。其实,在办案的过程中,庞涛就了解到王某为了自己这个官司,买了许多本劳动法方面的专业书籍,自己在家自学了很长时间,她还经常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可以说,把自己这个案子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研究得透透儿的,都快成专家了。对于这种所谓专业型的申请人,释法说理的确不易,但庞涛就爱和这种人打交道,他说:“如果你把案子研究透了,其实对待这种当事人,你更容易以理服人,但如果没用心,那么缠访闹访是一定会发生的。”正是凭着这股认真劲儿和责任心,不监督决定书上的承办意见写得格外仔细,每句话都经得起推敲。当面解答后,王某对庞涛说:“这案子,你真的用心办了!”果然,一次接待后缠访闹访现象再未发生。

但答复当事人不是最终目的,庞涛发现本案存在的法律空白问题,则是更加重要和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目前,全国至少有上百万的直销员,对于这样一支庞大的队伍,如果劳动关系能否认定这个最基本的问题都无法给出确定的答案,则他们的权益如何维护呢?“办法总比困难多”,对付这种疑难案件,庞涛总爱勤跑腿,商务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主管部门,他跑了个遍。咨询、交流、座谈,他和主管人员成了朋友。付出不会没有收获,他最终撰写了《劳动法应明确直销员法律身份》的文章刊登在报章中,引起了更多人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也为相关条例的修改做了自己的努力。

庞涛耐心接待当事人

耐心倾听来访当事人反映情况

向当事人解疑释惑

办案要用情,但不是感情用事

刘某是一个从江西来京打工的学校保安,利用自己平日省吃俭用积攒下来的微薄收入报了司法考试辅导班,他最大的心愿就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法律并通过司法考试,从而改变自己的命运。然而这个所谓的“司考保过班”却未能让他如愿,带来的反而是与这所司法考试辅导学校争执不休的法律纠纷,刘某主张学校涉嫌虚假宣传,对其构成欺诈,要求退还学费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规定进行赔偿。

“这案子标的额虽不大,但背后牵涉着千千万万名司法考试考生的权益啊。”庞涛接到案件时,第一反应告诉他。事实的确如此,刘某在检察机关询问时反映说,与他一起报考“保过班”的同学们都很关注这起案件的最终结论,到底他们属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能不能依据“消法”的规定获得赔偿、受到保护?这些难题又交到了庞涛手上,考生们都很关注答案究竟是什么。

“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越是公众关心的,越是要依法审理。”法律人严谨和守法的特性似乎在给他指引,“虽然在感情上自己很能体会考生的心情,因为自己也曾经是司考大军中的一员,但我认为办案是情理与法理的统一,尤其是感情要用对地方,而不能感情用事。”为办好该案,庞涛查阅了大量相关案例和法律解读书籍,虽然最终在法律上难以支持刘某的全部主张,但情理上,他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到了如何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民办教育机构市场规范发展上。为此,他在《检察日报》“我为立法提建议”专栏中发表了《消保法应为教育培训纠纷划清法律边界》一文,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和努力,回应广大考生的关切,让“消法”的利器可以更好地维护他们的权益。2014年10月,最高检《方圆》杂志还以《司考包过未过,找谁维权》进行了跟踪调查和采访,引起了更多人对这一法律难题的关注。

参加最高检正义网访谈

其实这几年,庞涛没少为消费者办实事。2015年,他指导基层检察院办理的红木家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级法院关于“全红木制品”的含义几经更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他从国标、行标入手,开展了深入调查,硬是把“全红木制品”的准确含义论得清清楚楚。2015年,针对快递行业安全问题频出的新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快递实名制政策,庞涛也第一时间参与到此类公益话题的解读与点评中,他与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大律师共同做客正义网直播访谈,为大家解疑释惑。

让真相水落石出,是法律人的天然性格

法院调解书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抗诉,这是2013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两益”的准确含义并不明确。“偏偏在调解书的前头又加了两个字——虚假,但什么是两益?什么是虚假调解?虚假调解是否必然损害了两益?这案子能抗诉吗?真是无先例可循啊。”一环套一环的难题再次接踵而至。面对难题,庞涛没有气馁,而是非要较这股劲儿,“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一定要让真相水落石出,这是法律人应有的职业品格和天然性格。”他对自己提出了这样的要求。

案子源于十年前,华塑公司的时任领导层为了逃避当时巨额银行债务,在公司法律顾问韩某的策划下,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意图将公司房产过户至韩某亲属开办的公司名下,从而逃避银行到期债务。为把这件事“做实”,华塑公司将韩某亲属开办的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并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华塑公司以房抵债,法院为此出具了调解书。“这案子的确有虚假诉讼之嫌,但咱办案不能靠直觉,而是要有扎实的证据。”庞涛发现,这个案件中存在两大难题,一方面是事实难题,也就是虚假诉讼的事实如何固定下来?韩某及相关人员曾经被举报涉嫌职务侵占罪,他们对有关策划虚假诉讼的事实在公安机关进行了供述,而这一供述能否作为民事抗诉的证据直接采用?他认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因而公安机关有关询问笔录完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依据韩某及相关人员在询问笔录中的供述,能够清晰、完整地还原客观真实,让虚假诉讼的真相昭然若揭。另一方面该案要提出抗诉,还面临着一连串法律难题:什么是“两益”?本案虚假调解行为是否损害了“两益”?这些问题的破解都无先例可循,必须紧密结合案情具体分析。最终,庞涛在该案的抗诉书中,给出了详尽的解答。“本院认为,原审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抗诉书表示:“华塑公司是上市公司,其权益属于全体股东,而本案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导致公司财产减少、偿债能力降低,损害了不特定多数股东的利益,因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公司2005年被四家国有银行起诉拖欠贷款,价值近2亿元,该虚假诉讼使其偿债能力大幅下降,使大量国有资产面临流失风险;我国司法权从根本上属于中央事权,虚假诉讼严重要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妨碍司法权的依法公正刑事,从而损害了国家利益。”2015年底,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民事调解书。同时,该院作出对华塑公司的《罚款决定书》,认为该公司2005年与惠元公司之间的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正常进行,处以罚款90万元。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对单位的最高罚款金额为100万元。该案既是北京一分检办理的首例民事虚假诉讼案,同时也是当时北京检察机关办理的案值最大、罚款金额最高的虚假诉讼案件。

带领办案组到外埠调查取证

向涉台案件当事人送达文书

不是1000元的小问题,而是劳动者的大权益

“工资可不是小事,再少也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庞涛对待他手里的劳动争议案件,从来不敢马虎,他常说:“民事申诉案件很少有大要案,但大都关涉民生,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有句话说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再小的案件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也可能是天大的事。”

郭某是张家口来京务工人员,先后在几家单位供职,均产生了相关劳动争议。起初,郭某的几个案子由于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庞涛并没有支持,但他与北京博文公司的劳动争议却引起了庞涛格外关注。该案中,北京博文公司未与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郭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补偿,但法院仅按其每月5000元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并未将其每月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计算在内,虽然上述金额每月仅差距1000余元,但对于一个来京务工人员来说,也是他们心里十分在乎的事情。

就是这1000元的小数额,却让庞涛又遇到了一个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由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的基本工资还是应得工资?庞涛认为,就本案来讲,虽然郭某基本工资和应得工资的差额仅仅为1000余元,但如果是对一个高薪白领来说,可能他的基本工资不是很高,但各种奖金、津补贴等收入会很高,那么他的基本工资和应得工资的差额就会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以哪一种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判决金额将差距明显,对劳动者的权益影响很大。而经过庞涛向法院主审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庭了解,目前关于这个问题还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全国各地均有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因此,表面上看本案标的额不大,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但实质上则关涉着许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合法权益如何维护的大问题。

于是,庞涛查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几乎所有解读的书籍,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条文的立法背景和原意,并查阅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内部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最终形成了自己的提请抗诉意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包括体现为计时或者计件的基本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当事人送锦旗给庞涛检察官表示感谢

当事人送来锦旗

小数额、大权益,正是对待难点问题不放过的这股钻研劲儿,让庞涛攻克了一个又一个难题,不仅让他在法律知识和经验积累上有所收获,而且他觉得,只有这样做,才能通过办案,让老百姓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为带头人,就应有一种范儿

庞涛是民事检察处的业务骨干和办案组长,能独当一面办理各类疑难复杂民事案件。他常说:“要想作为带头人,就得有一种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带动他人的范儿。”民事检察处经常受理一些一方当事人众多的案件,这种案件往往作为若干件案件受理,但案情基本相同,大家都称之为“串案”。遇到这类案件,庞涛总是主动承担率先办理部分案件的任务,例如,他办理的陆某与某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系列抗诉案件,其撰写的抗诉书成为后续其他同志办理串案的重要参考,在他的带动下,其他案件很快审结。2013年该案被评为全院首届精品案件第一名,超过了公诉、自侦案件的得分。

参加青年干警交流学习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新民事诉讼法赋予民事检察部门的新职能,庞涛大胆探索,办理了全院首例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并勇于创新执行监督办案模式,通过向法院执行局发出“要求说明问题公函”的方式,明确指出了法院存在的问题,得到了法院千余字的书面回函,完全采纳了监督意见。

此外,从2012年至今,庞涛连续五年撰写了本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年度通报。这项被形象地称为“打包监督”的新监督方式,是将上一年度所有有价值的民事申诉案件进行总结和梳理,集中向法院提出的创新形式。2014年6月,《检察日报》在头版进行了专题报道,引起了强烈反响,成为全院工作亮点之一,每年都被检察长写入全院工作报告中,还成为了全国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学习的典范。

在北京广播电台主持法制节目

“通过一个案子的办理,你只能影响有限的几个人,但如果通过宣传,则可能影响全社会,个案的价值会因此加倍扩展。”庞涛是个有心人,他没有满足于就案办案,而是把他认为有价值的案例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有一次,他刚做完广播节目,就有听众打来热线电话,希望详细咨询有关法律问题。除了个案宣传外,庞涛还热衷于全民普法的公益事业,北京电台邀请他作常年法制节目评论员,通过点评各类法治热点事件,向全社会宣讲法律知识、传播法治正能量。2015-2016年,他一共制作广播节目约30期,点评话题50余个,成为了北京检察系统名副其实的“检察好声音”。